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有以下几方面亮点:
一、强化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入海河流治理,对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陆域治理海洋垃圾设施建设。比如,协同推进入海河流污染防治,使入海河口的水质符合入海河口环境质量相关要求(第50条);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
二、完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增加表彰奖励,加强海洋环境监督和保障,提升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比如,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第25条);对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1条)。
三、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科学开展海洋生态修复,强化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第57条)。
四、完善海域排污许可控制制度,强化海洋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相关管控要求。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执行排污许可证关于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量的限制要求(第19条)。规定入海河流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的管控,制定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本次修订前,中国于1999年对该法进行修订,于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