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所为银行、租赁公司、船东、船厂、石油公司等提供各类船舶、钻井平台等的船舶融资、融资租赁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处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买卖合同、船舶抵押合同等各类纠纷。
海通所根据客户需求,在经营性融资租赁合同中,糅合了租金水平随波罗的海航运指数的变化、以及船舶价格的可能变化等,参与设计交易结构。海通所参与了中海油服6艘6000HP三用工作船租赁项目、 “滨海3000”绞吸式挖泥船融资租赁项目、“海洋英豪”轮融资租赁项目、福建国航10艘巴拿马型船舶融资业务、熔盛重工16艘7.6万吨巴拿马型船建造及融资租赁等项目,处理了 “宝中218轮”、 “铭伟8”轮 、“嘉泰”轮、“正阳”轮、“汇通”轮等船舶融资租赁诉讼。